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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秋節將至,請同仁務必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本府相關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06 年 9 月 26 日桃政預字第 1060006051 號函辦理。
二、有關「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 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善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