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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7-10-30 | 點閱數: 74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0 月 2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60107296 號函辦理。

二、經查教育部 89 年 2 月 18 日台( 89 )特教字第 89017977 號函及 92 年 12 月 15 日台特教字第 0920182047 號函,原係為函復特教津貼與主管職務加給應如何支給及減輕特教教師工作負荷,希望以減少特教教師兼任其他職務以達減輕其工作負荷目的,故文中引用「不鼓勵」之文字;考量時隔十餘年各項時空背景已有改變,特教教師人數確已增加,各項特殊教育服務品質亦已提升,及目前特教政策是以融合教育為主,為增進特教教師不同行政領域知能及促進校內教師間之融合,若特教教師有意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確有其正向作用。本署同意在不影響學校特教工作推動及課程師資之安排等情形下,特教教師如有意願得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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