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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8-02-12 | 點閱數: 586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以 院授人培字第 1060065419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 8 日 調整為 14 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DOC
    1)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DOC
  •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2)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DOC
    3)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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