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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12600 號函辦理。 |
| 二、 |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7 點第 2 項規定, 106 年 1 月 25 日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修正後 6 年內( 112 年 1 月 24 日前)完成檢驗備查,倘貴校遊戲場經評估有未符合國家標準者,請儘速進行局部整修或全面拆除重建,為避免整建期間發生遊戲意外事故,拆除重建工程期間請明確告示並禁止使用,俾便工程完成後提供兒童安全的遊戲空間。 |
| 三、 | 有關校園或幼兒園老舊罐頭組合遊具得否改為裝置藝術,排除本規範規定進行檢驗一案,依與會實務工作者經驗,老舊罐頭組合遊具難以封閉其所有出入口,易有兒童誤入造成墜落風險,爰請貴校評估修繕或拆除重建,以符合國家標準,並維護兒童安全遊戲之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