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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下稱泳委會)112 年 6 月 5 日桃體游向字第 11200012 號函辦理。 |
| 二、 | 本賽事由本局主辦,泳委會承辦,原訂 112 年 7 月 15 日假桃園大圳 8-3 號池埤塘辦理,為配合 112 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註冊日程及水上運動技術手冊公開水域競賽項目,爰變更於 112 年 7 月 1 日假本市市立游泳池辦理 10 公里組競賽。 |
| 三、 | 比賽時間請惠允實際參與工作人員(含帶隊老師)公(差)假登 記,若逢例假日,同意在不影響課務原則下,於活動結束後 兩年內擇日補休;如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補休或其他酬勞。 |
| 四、 | 檢附旨揭賽事競賽規程 1 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