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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4-12-25 | 點閱數: 192

有關「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9 點,業經本府 113 年 12 月 18 日府教中字第 1130333307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生效。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9點修正自1130801生效.pdf
    1)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9點修正自1130801生效.pdf
  •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9點修正規定.docx
    2)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9點修正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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