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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4-07 | 點閱數: 557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於 104 年 3 月 24 日修正發布,同時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281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40324.doc
    1)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403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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