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40039211A 號函暨教育部 104 年 4 月 1 日臺教綜(五)字第 1
040043678 號書函辦理。
二、據衛福部食藥署 104 年 3 月 31 日發布有關食品摻「非食用級
碳酸鎂」案之新聞稿指出,誼興公司於 101 至 103 年間,銷
售「工業用碳酸鎂」給下游業者「進興製粉有限公司」、
「進興行製粉廠」及「澄清製粉行」製造調味料如:「胡
椒粉」、「辣椒粉」等,共製成 81 公噸產品,銷售至全臺
100 多家下游,請學校持續依衛生單位最新發布資訊清查
問題產品及停止使用。
三、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衛生
、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
執行;且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
確保學校師生健康。
四、請學校持續配合採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清查及停用問題產品:請各校指派專人隨時依各級
衛生單位公布查核結果,停止使用問題產製品,並依合
約違約罰則辦理。
(二)落實自主管理機制:為確保問題產品不滲入校園,請學
校依「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建立餐飲衛生自
主管理機制,檢查餐飲場所;並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責由
專人督導管理。
(三)供售食品應具合格標章: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依本辦法
第 14 條規定,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
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
1 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以
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四)確實登錄校園食品資訊:
1、請督導廠商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至校園食材登錄平
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並請學校依同辦法第 19 條規定
,將「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納入與食品廠
商簽訂之契約。
2、請指派專人確認登錄食品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本
部將於近期規劃食材登錄資訊抽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