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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3-22 | 點閱數: 570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定認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pdf
    1)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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